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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历史类型

法学理论

就是按照法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及其体现阶级意志对法所作的基本分类。

一、概念分析

法的历史类型是按照法所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及所体现的国家意志的性质的不同而对法所做的分类。

二、划分标准

划分法的历史类型的标准主要有两个:

一是法所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的性质;

二是法所体现的国家意志的性质。

凡是建立在同一性质的经济基础之上,反映同一类型社会统治集团的整体意志的法,即属于同一个历史类型。以此标准,在法的发展史上曾先后产生过四种历史类型的法,即奴隶制的法、封建制的法、资本主义的法和社会主义的法。

三、法的历史类型更替的根本原因

社会基本矛盾的运动是法的历史类型更替的根本原因。    

社会基本矛盾,即生产关系和生产力之间、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之间的矛盾,法是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社会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另一方面,上层建筑又对经济基础有着积极的反作用。因此,法的发展规律是社会基本矛盾运动规律的体现,社会基本矛盾的运动规律是法的历史类型更替的根本原因。

610 次浏览  · 更新于 2015-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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