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历史发展中,自然权利论、利益补偿论和功利主义论是对当代知识产权立法影响最大的三种学说。
自然权利论
即上帝将整个世界赐予人类,每个人对自己的身体及其劳动享有所有权。当其将劳动添加自然物上,人便获得该物的所有权。
利益补偿论
是指创作作品的发起人、作品的创作者需要为作品的创作进行投资,要承担相应的经济风险,授予他们对其创作和经营的作品一定期限的独占权,使他们有机会收回其投资,并获得相应的利益回报。除此以外,该学派学者还认为,知识产权在保护中应当坚持权利的法定主义观念。
权利法定主义
是指知识产权的种类、权利内容、获得权利的条件及保护期限均由法律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人不允许在法律之外另创设知识产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