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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监督

诉讼仲裁法

一是监督主体依照国家的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司法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的监督;二是司法机关依法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司法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的监督。

主体

就是国家司法机关,我国国家司法机关仅指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因此我国司法监督的主体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功能

司法活动的基本功能是“定分止争”,即通过处理各种纠纷从而实现社会稳定与和谐。同时,司法机关履行职权处理纠纷的活动,也是一个对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是否依法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法律监督的过程,我们把这种由司法机关所实施的监督称之为司法监督。

特点

特定性

只包括检察院和人民法院。

具体性

必须在法律明确规定的范围之内。

稳定性

司法机关作出的决定,必须得到严格执行,非经法定条件和程序,不得推翻。

1460 次浏览  · 更新于 2015-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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