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权请求权
民商法身份权请求权,是指民事主体在其身份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妨害或者有妨害之虞时,得向加害人或者人民法院请求加害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以回复身份权的圆满状态或者防止妨害的权利。
身份权和请求权是民事权利之一,身份权是指个人对于自己的姓名、肖像、声音等个人特征的保护权,请求权是指个人要求他人停止侵犯自己的身份权利并给予相应赔偿的权利。在我国,身份权和请求权是受法律保护的,具体规定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3条规定:“个人的姓名、肖像、声音、名誉、荣誉、隐私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条规定:“个人享有身份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当事人请求保护其姓名、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个人信息等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适当方式进行保护。”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3条规定:“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侵犯公民的姓名、肖像、名誉、隐私、个人信息等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五万元以下罚金。”
综上所述,身份权和请求权是保护个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权利,受到法律的明确保护。在侵害身份权和请求权的情况下,受害人可以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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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于 2023-06-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