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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的拟制效力

民商法

是指收养产生新的由法律确认的亲子关系及其他亲属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效力.

《收养法》第23条第1款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权利义务的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 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691 次浏览  · 更新于 2015-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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