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
收养的解销效力:是指收养关系成立,依法终止养子女与生父母间的亲属关系及其权利义务的效力,故不妨称其为收养的消极效力。
二、收养的解销效力包括下列两个方面
1.对养子女与生父母的解销效力
我国《父养法》第23条第2款规定,收养的解悄效力所消除的,仅为法律意义上的父母子女关系,而非自然意义上的父母子女关系。因为养子女与生父母间基于出生而具有的直接血缘联系.是客观存在的,不能通过法律手段加以改变。
2.对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外的其他近亲属的解销效力
我国《父养法》第23条第2款还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外的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亦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可见.子女被他人收养后,与生父母的父母不再具有祖孙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与生父母的其他子女不再具有兄弟姊妹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养子女与生父母间基于出生而具有的直接血缘联系的客观性.因此在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婚姻法》中有关通婚的禁止性规定是仍然适用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