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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系属

诉讼仲裁法

诉讼系属,是民事诉讼法的基本概念之一,是对某诉讼事件现正存在于法院之事实状态的科学概括。

具体而言,诉讼系属是指因诉的提起,在特定当事人之间,就有争议的民事权利或法律关系,受有管辖权的法院审判的状态。自起诉开始,发生诉讼系属,产生诉的要素恒定,到诉讼终结,该诉讼处在诉讼系属中。民事诉讼中有关诉讼系属的基本理论,要求法院受理民事诉讼以后,该诉讼就应当处于管辖恒定、当事人恒定、诉讼关系恒定、诉讼请求恒定的状态,禁止重复起诉,禁止随意变更诉讼请求。

(一)诉讼系属的发生

关于诉讼系属的发生,一般认为,应当以起诉之时为诉讼系属的发生时间,具体来说,如果是以书面方式起诉的,自起诉状送交于法院时而发生诉讼系属;如果是口头方式起诉的,自法院书记官作成笔录时发生诉讼系属;如果是在言词辩论时起诉的(例如诉之变更、追加、反诉),则以言词陈述起诉之时发生诉讼系属。

(二)诉讼系属的消灭

诉讼系属的消灭是指诉讼终结,从而脱离法院,不再是法院应予处理的事件。诉讼系属的消灭,有全部或一部消灭的区别,也即诉讼全部终结的,为诉讼系属的全部消灭,而诉讼仅发生一部终结的,则为诉讼系属的部分消灭。从各国的法律规定来看,在民事诉讼中,诉讼系属消灭的原因或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1、终局裁判的确定。2、成立诉讼上的和解。3、当事人撤回诉讼。4、当事人于诉讼中死亡。

640 次浏览  · 更新于 2015-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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