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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平等原则

民商法

作为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婚姻家庭主体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不因性别而异。

一、主要内容

男女平等,是指男女两性在婚姻家庭关系中,享有同等的权利,负担同等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8条第1款就男女平等问题明确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2012年11月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中,首次将男女平等作为基本国策写入报告。

我国1954年就将男女平等写入了宪法。从1995年江泽民同志在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开幕式上明确提出,到2005年修订妇女权益保障法条例,再到2012年在党的十八大报告中得以体现,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完成了从“政府的承诺”到“立法的确认”再到“执政党意志”的全方位“认证”。

60多年来,在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推进下,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对推动我国妇女事业发展产生了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526 次浏览  · 更新于 2015-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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