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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产停业

行政法

责令停产停业,是行政机关要求从事违法生产经营活动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停止生产、停止经营的处罚形式。具有下列特点:(1)责令停产停业是限制和剥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行为能力的处罚。它要求受处罚人停止正在进行的生产经营及各种业务活动,与罚款、没收等财产处罚不同,它限制和剥夺的是受处罚人的行为能力,是行为罚的一种。(2)责令停产停业是要求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履行不作为义务的处罚。也就是说,受到该种处罚的人负有不作为的义务,即不得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3)责令停产停业通常附有期限要求。受处罚人在一定期限内纠正了违法行为,就可以恢复生产和经营。

目的

责令停产停业的目的是制止正在发生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暗害社会经济生活、危害人民生命健康的行政违法行为的非常有效的行政处罚措施,也是一种带有紧急强制措施性质的处罚手段,对于防止违法行为的进一步扩大,避免造成更为严重的社会后果,具有明显的功效。但是,由于这种行政处罚形式是对违法行为人的经营活动能力的全面禁止,可能直接影响到被处罚人的日常生计,因此,在实施该种行政处罚时,必须倍加慎重,以免发生无法挽回的严重后果。

程序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744 次浏览  · 更新于 2015-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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