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除危险请求权
民商法消除危险请求权,又称防止侵害请求权。是指侵害虽未发生,但物权面临遭受侵害的危险,存在被侵害的可能,对于这种可能发生的侵害,物权人有权请求相对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防止侵害,消除既存的危险,以避免侵害的发生。
消除危险请求权是指当个人的生命、身体、财产等受到危险时,有权请求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采取必要的措施排除危险或者减轻危险的权利。该权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得到明确规定,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消除危险请求权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请求排除危险:当个人的生命、身体、财产等受到危险时,有权请求有关单位或个人采取必要的措施排除危险。
2. 请求减轻危险:当个人的生命、身体、财产等受到危险时,有权请求有关单位或个人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危险。
3. 请求赔偿损失:当个人的生命、身体、财产等受到危险造成损失时,有权请求有关单位或个人赔偿损失。
消除危险请求权的行使应当考虑到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的需要,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同时,如果个人的生命、身体、财产等受到危险,应当首先采取自救措施,如紧急撤离、报警等。
1924 次浏览
· 更新于 2023-06-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