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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地役权

民商法

积极地役权,也称为作为地役权,是指权利人有权为了需役地的便利而直接利用供役地,或者说有权在供役地上进行积极行为的地役权。例如,取水地役权、通行地役权。

积极地役权是一种土地利用权,指的是在土地上行使特定权益的权利。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积极地役权的行使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 2.不得妨碍土地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3.不得违反土地利用规划和环保要求。 同时,积极地役权的行使应当注重以下方面的利益保护: 1.土地所有权人的利益保护; 2.农民和其他土地使用者的利益保护; 3.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在具体的实践中,积极地役权的行使应当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利益,尽可能地达到公平、合理、可持续的目的。同时,行使积极地役权的主体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相关法律义务,不得利用权利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358 次浏览  · 更新于 2023-06-26
相关词条
  • 地役权
    为增加自己土地(需役地)的利用价值,而在他人土地(供役地)上设置的某种权利。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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