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1)本人、配偶、子女、父母;(2)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3)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除此之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但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除外。按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的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
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具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意外的人为受益人。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2011年)规定,第318人身保险合同纠纷项下,有3个案由,分别为人寿保险合同纠纷、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第24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2015年)第21条第二款规定,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