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益权
民商法用益权,包括用益物权和用益债权。其中用益物权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的权利。用益债权是对他人之物使用、收益的债权性权利。
用益权是指一种权利,即享有他人物权上的收益(如收取租金、利息等)而不占有该物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用益权属于物权范畴,具有权利主体明确、物定人不定、权力稳定、权利性质清晰等特征。用益权可以通过合同、遗赠、赠与、依法设定等方式设立,也可以依法转让、继承等方式转移或消灭。用益权人享有收益的权利,但不享有占有、支配和处分物的权利,同时也有维护其用益权的权利。在实际生活中,用益权常见的形式包括地役权、抵押权、地役权、典当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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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于 2023-06-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