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抗辩事由有效成立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第一,必须对抗侵权民事责任构成的具体要件,破坏整个侵权民事责任构成的内在结构,使原告诉请的侵权责任归于不能成立。
第二,抗辩事由必须是客观事实,具有客观性的属性。
我国侵权行为法中有具体的规定,分为一般抗辩事由和特殊抗辩事由。
一般抗辩事由是由损害确系被告的行为所致,但其行为是正当的、合法的。
特殊抗辩事由是指损害并不是被告的行为造成的,而是由外在的其行为的原因造成的。
二、有关抗辩事由的法律规定
第二十六条 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损害是因受害人的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对不应有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对不应有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三、一般抗辩事由
(一)、职务授权行为(依法执行公务)
是指法律授权及有关规定,在必要时因行使职权而损害他人的财产和人身的行为。
条件:有合法的授权;执行职务的程序和方式合法;执行职务的活动是必要的。不造成损害就不能执行职务。
(二)、正当防卫
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所实施的不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
构成:现实性;必要性;针对性;目的性;合理性。
(三)、紧急避险
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用本人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或者其他合法利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而不得已采取的致他人较小损害的行为。
构成:危险的紧迫性;避险的必要性;避险行为的合理性。
(四)、受害人的承诺
也称为自愿承担损害,是指受害人作出的容许他人损害其权利、自己承担损害结果的意思表示,且该意思表示并不违背法律和公共道德。但人身损害的事先免责条款无效。 具备的条件是:
1、受害人的同意是明确做出;
2、受害人的同意需自愿做出;
5、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共序良俗。
(五)、自助行为
是指权利人为保护自己的权利,在情事紧迫而又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的情况下所采取的,对他人的财产或自由施加扣押、拘束或者其他应措施,而为法律或社会公德所认可的行为。具备条件是:
1、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2、须是在情况紧迫而来不及请求有关国家机关的援助;
3、自助方法须为保障请求权所必须;
4、须为法律或公共道德所许可;
5、不得超过必要限度。
四、特殊抗辩事由
(一)、受害人的过错
部分免除(民法通则:131条: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全部免除(只要受害人对侵害结果的产生存在过错或故意,就全部免除行为人的责任。例如: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只有损害人故意,才能免除行为人的责任;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侵权责任法》
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二)、第三人过错
第三人过错的法律后果是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当第三人的过错是损害发生的惟一原因时,第三人过错是免责的事由。纯粹是第三人的过错所致,由第三人承担责任。第三人过错是损害发生的原因之一时,加害人的行为也是损害发生的共同原因时,则减轻加害人的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
(三)不可抗力
怎样确定不可抗力,我国《民法通则》要求从主客观两方面因素来考虑,
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不可抗力不承担责任,但条件是不可抗力是惟一原因。
《侵权责任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