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损害责任是指指公证机构因其错误出具公证书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应负的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9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损害赔偿应以损害的故意或过失为前提。应当注意的是:公证侵权所造成的损害赔偿是以损害的故意或过失为赔偿基础的。
其二:对于所造成的侵权损害,侵权行为人即公证机关及公证员无论是故意还是过程,只要是因公证行为造成了受损害人的实际损害,侵权人都应当对相对人作出赔偿;
其三:因公证行为造成了受损害的人,可以是公证申请人,也可以是因某一公证行为造成直接损害的任一行为人。
(2)因公证而支出的费用,包括车船费、住宿费、复印费、翻译费等合理费用。
(3)因错证而遭受的损失。如因错证致使合同无效,被撤消而蒙受的各种不同类型的损失,因错证致使证据无效、赋予强制执行内容的证书被法院裁定驳回而蒙受的损失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