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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的权利能力

刑法

诉讼的权利能力,是指行为人能够成为一般刑事或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所必须具有的诉讼法上的能力或资格,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对公民的诉讼权利能有均有规定。

诉讼的权利能力是指个人或组织在民事诉讼中享有独立起诉、应诉的法律权利。在中国法律中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具有诉讼的权利能力。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指年满十八周岁、能够完全认识自己的行为以及对其后果负责的自然人。这类人在诉讼中享有起诉权和被起诉的权利。 法人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在诉讼中也有起诉权和被起诉的权利。 其他组织包括没有法人资格的组织,如无固定住所的个体工商户、农村合作组织等,在诉讼中也具有起诉权和被起诉的权利,但需要委托代理人行使。 在诉讼中,权利能力是被诉讼人或被起诉人的基本条件之一,没有诉讼的权利能力,就无法参与诉讼,也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
514 次浏览  · 更新于 2023-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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