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坦白

刑法

    坦白一般是指犯罪人被动归案后,如实交代自己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行为。根据《刑法》的规定,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一、构成要件

坦白有三个构成要件:

1.犯罪人被动归案;

2.犯罪人如实交代的是被指控的罪行;

3.犯罪人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

二、功能介绍

坦白原为酌定量刑情节,《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第67条第3款,使坦白成为法定量刑情节。

根据本款规定,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例如,归案后的绑架犯如实供述人质的所在地点,使人质获救的,归案后的爆炸犯如实供述爆炸物的安放地,避免了爆炸事故的,可以减轻处罚。

三、自首与坦白的关系

1.坦白与自首

自首与坦白存在相同之处:都以自己实施了犯罪行为为前提;都是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都是从宽处罚的情节。

一般自首与坦白的关键区别在于是否自动投案。一般自首是犯罪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坦白是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准自首与坦白的关键区别在于是否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是自首;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是坦白。[1] 因此,自首更能说明犯罪人的再犯罪可能性减小。并且法院发布的一篇关于坦白与自首的相关案例已被法学家指导案例网收录,并进行了相关的案例分析。更加明确了坦白与自首的区别。

2.坦白与特殊自首

一般意义上的坦白,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动归案以后,如实交代被法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行为。坦白的构成要件主要有两个:一是“被动归案”、二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犯罪事实”。

坦白与特殊自首最大的区别在于:供述的是“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事实,或已经发现尚未对其进行指控的事实”还是“被司法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坦白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犯罪分子的认罪态度、悔罪程度,表明其人身危险性有所降低,也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因此,刑法也把其规定为从宽处罚的情节,只是这种从宽处罚是酌定情节,而自首是法定从宽情节,且从宽幅度也比坦白要大。

四、坦白情节的认定

掌握好坦白情节从宽处罚,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如实供述罪行的阶段和程度

根据刑法规定,坦白的主体为犯罪嫌疑人,只有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开始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才属于坦白,在审判阶段如实供述不是刑法意义上的坦白。坦白的程度,是彻底全部交代罪行还是只交代主要罪行,反映出是真心悔过还是想蒙混过关,从宽的幅度会有不同。

2、坦白罪行的轻重

司法机关掌握轻罪,主动坦白重罪,说明其悔罪态度好,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小,辩护律师应充分展开争取在最大的限度内从宽处罚;反之则应注意技巧,以取得最佳结果。

3、悔罪表现

一般来说,坦白的细节详尽,说明其悔罪真诚,从宽的幅度就大。如果虽然能够坦白,但并非真诚悔罪,也会影响从宽幅度。

五、量刑情节的适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对于坦白情节,综合考虑如实供述罪行的阶段、程度、罪行轻重以及悔罪程度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30%;

3.因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50%。

六、司法实务

1、如何看待坦白情节的从轻、减轻功能

依据刑法修正案(八)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坦白从宽处罚可分为:

A、“可以从轻”即如实交代犯罪事实,一般都应当体现从轻处罚;

B、“一般应当从轻”即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以及办案机关掌握的证据不充分,如实交代有助于定案的,一般也应当从轻处罚;

C、“可以减轻”即如实供述证据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一般情况下减轻处罚。

上述规定涉及的刑罚理论比较深,如能熟练掌握必将使辩护技能上一个台阶。

2、坦白与自首不能重复评价

坦白是自首的前提条件,自首和坦白是包含关系。在适用自首从宽处罚的情况下,就不能再适用坦白情节,否则就是重复评价。但对于坦白和自首涉及不同的犯罪事实的,应该分别认定坦白和自首。

3、揭发同案犯犯罪事实的处理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人到案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因此,揭发同案犯犯罪的情形同时符合坦白和立功,应酌情从轻处罚。

1735 次浏览  · 更新于 2015-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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