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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问式诉讼

诉讼仲裁法

国家官吏依其职权主动地追究犯罪。

一、主要内容

纠问式诉讼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对犯罪行为,不论是否有被害人控告,均依职权主动进行追究和审判的诉讼制度。在纠问式诉讼中,法院不再是中立的第三方,而成为对危害公共秩序和君主利益的犯罪行为负有责任的追究者。

二、特点介绍

(1)审判官集侦查、控诉、审判职能于一身,不论是否有被害人或其他控告,根据职权主动追究犯罪;

(2)司法机关负责调查事实,侦查和审判秘密进行;

(3)原告人只是告发人,几乎不负法律责任。被告人只是诉讼客体,没有任何诉讼权利,只是被审问,受追诉的对象;

(4)被告人的口供是最佳证据。刑讯逼供合法化、制度化。最典型的纠问式程序见于德国1532年的《加洛林纳法典》。

三、问题研究

刑事诉讼法中弹劾式与纠问式的区别

弹劾式(又称控告式)诉讼形式主要出现在奴隶社会时期,可以说是“当事人主义的渊源,其主要特点有: 1.实行私人告诉制度; 2.在诉讼中原被告的诉讼地位形式上是平等的; 3.实行诉讼辩论,法官基本上处于被动地位; 4.司法与行政合一,诉讼的专业化程度不高。

纠问式诉讼形式是封建社会时期刑事诉讼形式的典型,可以说是“职权主义”的渊源,其主要特点有: 1.由司法机关依职权主动追究犯罪; 2.奉行口供注意,对被告人以刑讯逼取口供,被告人是被追查的对象即诉讼的课题而不是享有辩护权的主体; 3.法官审理权限缺乏约束,可以采用间接审理等方式审理案件。

2126 次浏览  · 更新于 2015-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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