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并仲裁是指为解决多方当事人争议的需要,将已经开始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关联的仲裁程序合并起来,在一个仲裁程序中一并解决争议的做法或过程。这些若干的仲裁程序可能是基于同一仲裁协议,也可能是基于不同的仲裁协议。在后者情形下所出现的合并仲裁与第三人加入仲裁程序没有本质上的区别。合并仲裁可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所有的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或之后就合并仲裁已达成仲裁协议而进行的合并仲裁,另一种是所有的当事人未就合并仲裁达成合意或达成了合并仲裁的合意但未能对仲裁地点、仲裁机构、仲裁庭的组成形式与仲裁员的人选、仲裁规则、 仲裁的准据法达成一致意见,法院或仲裁庭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而下令合并仲裁。前者被称为合意的合并仲裁,而后者被称为非合意的合并仲裁即强制合并仲裁。 对前者而言,由于存在所有当事人都参与其中的合并仲裁协议,因而理论和实践上都没有什么障碍,而后者在面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仲裁协议的相对性原则和仲 裁的秘密性原则时则产生了一定的学理障碍。
中国仲裁立法和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对合并仲裁问题均没有作出规定,在涉外商事仲裁实践中,仲裁机构和仲裁庭对合并仲裁持审慎的态度。他们的做法是,如果只有一个仲裁协议,且该仲裁协议的当事人是三方或以上,在仲裁当事人提出请求且仲裁协议的各方当事人都同意(包括同意参加仲裁,同意采用已经采用的仲裁规则,同意仲裁庭的组成人员以及其他程序性事项),而且若已经分别成立了仲裁庭,各个仲裁庭也同意的情况下,应该可以允许两个或两个以上已经开始的仲裁程序合并进行。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仲裁程序分别是基于不同的仲裁协议,则不应该允许仲裁程序的合并。在后一种情况下,如果因为当事人同意而形成“合并审理”,实际上原来的仲裁协议,已被一个由多方共同达成的新仲裁协议所取代。在这种情况下,该第三方已成为仲裁程序的一方当事人。
合并仲裁
诉讼仲裁法合并仲裁,是指为解决多方当事人争议的需要,将两个相互关联的仲裁程序合并进行的做法或者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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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于 2015-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