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责任形式
帮工人在帮工过程中因帮工活动受到人身损害的,由被帮工人承担无过错责任;如果帮工人的损害是由第三人造成的,在第三人无法确定或赔偿能力不足的情况下,由被帮工人承担公平责任,予以适当补偿。
二、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四条,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对该责任类型没有专门规定。另,根据2011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该类纠纷的案由为第357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