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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

民商法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是指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被拆迁房屋的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的协议。

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因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产生的纠纷,应由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不能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发生纠纷的,不属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只能向有关部门申请裁决,对该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涉及军队房地产拆迁安置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范围,也不受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05]9号),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并告知当事人可以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裁决。

122 次浏览  · 更新于 2015-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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