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涤除权

民商法

涤除权,顾名思义即洗涤清除之权,是指在抵押权人不同意抵押物转让的情形下,取得抵押物的受让人享有的通过向抵押权人支付或者提存抵押物的适当金额,以代替债务人清偿其全部债务,使抵押权消灭的权利。涤除权是为平衡物权流转中受让人权益与抵押权人权益的冲突,使受让人享有对于被设定抵押权受让物的自我救济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91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7条规定,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可以代替债务人清偿其全部债务,使抵押权消灭。受让人清偿债务后可以向抵押人追偿。涤除权与抵押物转让合同的效力问题。抵押权设定后,抵押人并不丧失抵押物的处分权。在抵押权人同意抵押物的转让的情形下,抵押权人可依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就抵押物的转让价金提前清偿或者提存;在抵押权人不同意抵押物的转让的情形下,抵押权人可追及至抵押物而行使抵押权,抵押物受让人行使涤除权,消灭抵押权。但是,无论抵押权人是否同意,均不影响抵押物转让合同的效力。因此,一般说来,受让人行使涤除权时,其与抵押人之间的抵押物转让合同是有效的。涤除权与别除权的区别。 别除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09规定,是指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即担保物权人享有的对特定财产不列入破产财产的权利。可见,从权利主体上讲,涤除权属于抵押物买受人的权利,而别除权属于担保物权人的权利。

11160 次浏览  · 更新于 2015-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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