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形式的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刑法特殊形式的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配装、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牟利的;(二)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 下列走私行为,根据本节规定构成犯罪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配装、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牟利的;(二)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1条和第153条的规定,特殊形式的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指以欺骗、隐瞒、伪造等手段,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将应当申报的货物或物品进出境,或将应当缴纳关税的货物或物品带入或带出国境,情节严重的犯罪行为。
该罪行的主要特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使用了欺骗、隐瞒、伪造等手段来进行走私活动;二是对货物或物品的进出境行为违反了海关监管规定,并且情节严重。
该罪行的刑罚依据犯罪情节的轻重而定,一般情况下,刑期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刑期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刑期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36 次浏览
· 更新于 2023-06-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