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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故意

刑法

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以及明知必然发生危害结果而放任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一、直接故意犯罪概述

直接故意犯罪,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所构成的犯罪。

行为人在行为当时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是成立直接故意犯罪的前提。首先,此处的“会发生”包括必然发生和可能发生两种情况,不论是明知必然发生还是明知能发生,不影响直接故意犯罪的成立。其次,这里的危害结果应当是相对确定的结果,如行为人要构成故意杀人罪,其所明知的必须是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导致他人死亡的结果。再次,某些直接故意犯罪还要求行为人认识到刑法规定的一些特定事实,如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要求行为人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之赃物而加以窝藏方能成立。

二、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界限

犯罪的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同属犯罪故意的范畴,从认识因素上看,二者都明确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从意志因素上看,二者都不排斥危害结果的发生。这些相同点,说明和决定了这两种故意形式的共同性质。但是,犯罪的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又有着重要的区别:

(1)从认识因素上看,二者对行为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认识程度上有所不同。犯罪的直接故意既可以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结果,法

也可以是明知其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而犯罪的间接故意只能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

(2)从意志因素上看,二者对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显然不同。直接故意是希望即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在这种心理支配下,行为人就会想方设法,克服困难,创造条件,排除障碍,积极地甚至顽强地实现犯罪目的,造成犯罪结果。间接故意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则不是持希望的心理态度,而是持放任的心理态度。“放任”就是对结果的发生与否采取听之任之、满不在乎、无所谓的态度,不发生结果他不懊悔,发生结果也不违背他的本意。在放任心理支配下,行为人就不会想方设法,排除障碍,积极追求或是努力阻止特定危害结果的发生。意志因素的不同,是两种故意区别的关键所在。

(3)特定危害结果的发生与否,对这两种故意及其支配下的行为定罪的意义也不相同。对直接故意来说,其行为性质与结果性质是同一的,其结果也是特定的,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定罪原则,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有犯罪的直接故意,客观上有相应的行为,即构成特定的故意犯罪,危害结果发生与否不影响定罪,而只是在那些以结果为既遂要件的犯罪里是区分既遂与未遂形态的标志。对间接故意而言,特定的危害结果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结果发生与否都不违背其意志,都包含在其本意中,因而要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仅有行为而无危害结果时,尚不能认定行为人构成此种犯罪(包括其未遂形态),只有发生了特定危害 结果才能认定构成特定的犯罪。即特定危害结果的发生与否,决定了间接故意犯罪的成立与否。例如,在开枪打猎而放任杀伤附近小孩的情况下,未射中小孩不构成间接故意犯罪,法律教育 网打死小孩构成间接故意的杀人罪,打伤小孩构成间接故意的伤害罪。再如,在行为人动辄行凶,捅人一刀就走,放任死亡结果发生的案件中,被害人未死亡的,行为人只对伤害负责任而不构成杀人罪;被害人死亡的,行为人负间接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1156 次浏览  · 更新于 2015-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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