羁押场所
诉讼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当前的主要羁押场所,包括监狱(含未成年犯管教所、监狱医院——有的已经改制为监狱,一般称新康监狱等)、强制隔离戒毒所、安康医院等机构,看守所及拘留所暂不列入。随着劳动教养制度取消,劳动教养管理所正在全面改制,现暂以原名存于表内。中国内地有关部门的命名方式一般为:直属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等者,其名称均带有该省、自治区、直辖市名称;直属地区、地级市、自治州、盟等的司法局等者,其名称均不带省、自治区、直辖市名称。
羁押场所是指拘留所、看守所、监狱等由国家机关依法设立的处所,用于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等人员进行羁押。在羁押场所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等人员的人身自由受限,但必须保障其人权,严禁采取酷刑、虐待等不人道的手段对待羁押人员,同时也要保障其法律权益,如保障其获得合法的辩护、探视、信件等权利。任何人不得非法侵犯羁押人员的人权和法律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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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于 2023-06-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