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范本
﹡﹡﹡看守所
刑满释放证明书
(存根)
×看释字〔〕号
被释放人男/女
出生日期
住址
罪名刑种
原判法院
原判刑期
起止时间
刑种刑期
变动情况
承办人
填发时间
填发人
﹡﹡﹡看守所
刑满释放证明书
(副本)
×看释字〔〕号
兹有(性别,出生日期,住址),因犯罪于年月日被法院判处,剥夺政治权利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在执行期间曾被依法。现因执行期满,予以释放。特此证明。
看守所(印)
年月日
本证明书已收到。
被释放人:(捺指印)年月日
此联看守所留存
﹡﹡﹡看守所
刑满释放证明书
×看释字〔〕号
兹有(性别,出生日期,住址),因犯罪于年月日被法院判处,剥夺政治权利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在执行期间曾被依法。现因执行期满,予以释放。特此证明。
看守所(印)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