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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放证明

诉讼仲裁法

释放证明是由司法机关发放的释放、恢复人身自由的一种证明文件。

法律规定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范本

﹡﹡﹡看守所
刑满释放证明书
(存根)

×看释字〔〕号

被释放人男/女

出生日期

住址

罪名刑种

原判法院

原判刑期
起止时间

剥夺政治权利
起止时间

刑种刑期
变动情况

承办人

填发时间

填发人



﹡﹡﹡看守所
刑满释放证明书
(副本)

×看释字〔〕号

兹有(性别,出生日期,住址),因犯罪于年月日被法院判处,剥夺政治权利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在执行期间曾被依法。现因执行期满,予以释放。特此证明。


看守所(印)

年月日


本证明书已收到。


被释放人:(捺指印)年月日


此联看守所留存



﹡﹡﹡看守所
刑满释放证明书

×看释字〔〕号


兹有(性别,出生日期,住址),因犯罪于年月日被法院判处,剥夺政治权利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在执行期间曾被依法。现因执行期满,予以释放。特此证明。

看守所(印)

年月日

760 次浏览  · 更新于 2015-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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