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津贴
民商法伤残津贴,是指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与单位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的,以及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六级伤残,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本应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但难以安排的,分别由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对其按月支付的津贴。
伤残津贴是指因工作伤害或职业病造成劳动者永久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的一项补偿性福利。相关法律规定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工伤职工在治疗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工资。治疗期满后,工伤职工还不能从事原工作或者不能从事相应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伤残津贴:
(一)因工伤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百分之十五以上的,按照工伤保险金的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二十支付;
(二)因工伤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百分之十四以下的,按照工伤保险金的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六十支付。
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伤残津贴的支付标准为:因工伤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百分之十五以上的,按照工伤保险金的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二十支付;因工伤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百分之十四以下的,按照工伤保险金的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六十支付。
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伤保险金和伤残津贴,为工伤职工提供康复、安置和再就业服务。
综上所述,伤残津贴是一项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的补偿性福利,其支付标准根据受伤职工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而定,支付方式应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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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于 2023-06-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