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九十八条 扰乱、冲击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造成公共秩序混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民依法享有的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和公共秩序。犯罪对象是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是指依照集会游行示威法规定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按照主管部门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的集会、游行、示威。对非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进行扰乱、冲击的,不构成本罪。根据《集会游行示威法》的有关规定,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在法律上和事实上都应予以保障。对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各人民政府不仅不得干预,而且要采取各种措施予以保障。主管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派出一定数量的公安民警在许可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地点或路线维持秩序,疏导交通。任何人不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非法手段进行扰乱、冲击和破坏。由于集会、游行、示威的规模往往比较大,加之围观群众比较多,对之进行干扰、冲击或破坏,不仅侵犯了他人合法的自由和权利,而且极易导致交通堵塞、公共秩序混乱,因此,法律禁止上述破坏行为,对其情节严重者,依本罪予以处罚。
2、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3、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至于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4、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扰乱、冲击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造成公共秩序混乱的行为。具体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破坏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破坏”,是指采用扰乱、冲击或者以其他方法进行捣乱,致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不能正常进行。“扰乱”是指针对集会、游行、示威的秩序起哄、闹事,破坏其正常秩序的行为。“冲击”,主要是指冲散、冲入、扰乱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队伍,使集会、游行、示威不能正常进行的行为。 “其他方法”,是指扰乱、冲击方法以外的其他具有干扰性、阻碍性和破坏性的方法。如堵塞集会、游行、示威队伍行进、停留的通道、场所等。二是造成公共场所混乱。这里主要是指造成集会、游行、示威行径地或举行地的场所秩序或交通秩序混乱的;使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无法进行的;因之发生骚乱或者打、砸、抢事件的,等等。
具体而言,客观方面包括如下三点:首先,集会、游行、示威必须是依法举行,即集会、游行、示威必须是负责人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得到许可后举行。如果对非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进行干扰、冲击等破坏行为,则不能构成本罪,但可能构成其他犯罪。其次,行为人实施了破坏行为。所谓破坏行为,主要是指对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进行扰乱和冲击,但其他方式的破坏行为,如设置障碍、堵塞拦截等,也可构成本罪。最后,上述破坏行为必须引起一定的危害后果,即“造成公共秩序混乱”。如果实施了破坏行为,引起一定的危害不大,并未引起混乱,则不构成本罪。上述三点,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的认定
立案标准
扰乱、冲击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造成公共秩序混乱的,应当立案。
与其他罪名的界限
本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
行为人使用暴力方法对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进行破坏,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乘机抢劫的,应分别以伤害罪、杀人罪或抢劫罪论处。
本罪与非罪
分罪与非罪的界限,要注意:对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进行扰乱、冲击等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关键看是否“造成公共秩序混乱”的后果。如果尚未造成上述后果的,则不构成犯罪,可按照《集会游行示威法》第30条的规定,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15日以下拘留。
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298条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三十条 扰乱、冲击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的,公安机关可以处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三十条 扰乱、冲击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的,公安机关可以处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问题讨论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活动具体步骤:
一、受理 二、审核 三、复审 四、审定 五、告知 六、监督措施
审批项目名称: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活动(审批类)
审批项目编号:BJXSAGA028-2002(北京行审A类公安028号-2002)
审批项目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1989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0号公布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1992年6月16日公安部发布)
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1989年12月28日北京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1989年12月28日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公告第10号公布施行)
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场所周边范围的规定(1990年1月1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号令发布)
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申请举行日期的二日前完成。
审批程序:
一、受理 条件:
1、公民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的时候,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四条)
2、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有负责人。下列人员不得担任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
(3)正在被劳动教养的;
(4)正在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第八条)
3、其负责人必须在举行日期的五日前向主管机关亲自递交书面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八条)
4、申请书中应当载明集会、游行、示威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人数、车辆数、使用音响设备的种类与数量、起止时间、地点(包括集合地和解散地)、路线和负责人的姓名、职业、住址。(《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八条) 5、不是由负责人亲自递交书面申请的,主管机关不予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第九条)
6、以信件、电报、电话或者其他方式提出申请的公安机关不予受理。(《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第五条)
7、公民不得在其居住地以外的城市发动、组织、参加当地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十五条)
8、以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名义组织或者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应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申请书应加盖该组织的公章。(《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9、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在递交书面申请时,应当出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并如实填写申请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第九条) 10、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组织或者参加违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责、义务的集会游行示威。(《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十六条)
11、游行、示威线路经过本市两个以上区、县的,主管机关为市公安局。(《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
12、申请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时间和路线符合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三、二十四条、《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场所周边范围的规定》)
标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对申请材料符合标准的,予以受理,由其负责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八条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填写《集会游行示威申请登记表》,接待人员将申请材料转审核人员。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将需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请人的相关权利告知申请人。
时限:即日受理
二、审核 标准:
1、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不得具有下列情形: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3)煽动民族分裂的;
(4)有充分根据认定申请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将直接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
本岗位责任人:市公安局治安管理 总队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批准的审核意见,填写审批表,将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转复审人员。
对不符合审核标准第1条的,中止审核,填写审批表,退受理人员。
对不符合审核标准第2条的,终结审核,填写审批表,提出不予许可的审核意见及理由后转复审人员。
时限:1个工作日
三、复审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法制处主管处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复审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复审。
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在审批表上填写复审意见后转审定人员。
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复核意见及理由,与审核人员的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并填写审批表。
时限:1个工作日
四、审定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负责人: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主管总队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审定标准对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同意复审意见的,在审批表上填写审定意见,退受理人员。
不同意复审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审批表,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
时限:1个工作日
五、告知
本岗位责任人: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接待人员
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理结果;
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审批文书并归档。
对审定通过的,制作有关文书,通知申请人领取。
对退回的中止件,必须将需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 求及申请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告知申请人,并将申请材料退申办人。
对不予批准件,必须将理由及申请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并将申请材料退申办人。
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限:在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活动2日前
参考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年修正)
2、集会游行示威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