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刑法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是指违反国家相关规定,未经允许私自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行为。
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是指制作、获取、销售、传播、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手段的行为。该罪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被认定为犯罪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1. 制作、获取、销售、传播、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手段;
2. 使用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手段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无法正常运行或者丧失、泄露重要数据、信息的;
3. 破坏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措施,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无法正常运行或者丧失、泄露重要数据、信息的;
4. 盗窃、篡改、毁损计算机数据、应用程序的。
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的行为涉及到计算机信息安全领域,其罪行性质严重,对社会的危害性较大。因此,相关单位和个人需加强对网络安全的认识和保护,不从事以上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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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于 2023-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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