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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性集体合同

民商法

行业性集体合同主要是指在一定行业内,由地方工会或者行业性工会联合会与相应行业内企业方面代表,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所签订的集体合同。

行业性集体合同是指由某一行业的企业和工会或工人代表签订的合同,涉及该行业的劳动条件、工资待遇、福利保障等方面的规定。该合同是劳动法律体系中的一种特殊形式,旨在保护该行业的工人利益,促进该行业的稳定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集体合同法,行业性集体合同应当具有以下特点: 1. 双方自愿签订:企业和工会或工人代表应当自愿签订行业性集体合同,不存在强制性规定。 2. 具有代表性:工会或工人代表应当具有该行业的代表性,能够有效代表该行业的工人利益。 3. 具有约束力:企业和工会或工人代表签订的行业性集体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当履行合同规定的内容。 4. 具有时效性:行业性集体合同一般具有一定的期限,应当在合同期限届满前双方重新协商签订或续签合同。 总之,行业性集体合同是维护该行业工人权益、促进该行业稳定发展的重要工具,企业和工会或工人代表应当认真履行合同规定,共同推进该行业的发展。
214 次浏览  · 更新于 2023-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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