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十三条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种所谓“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行为,到底是构成犯罪还是不构成犯罪呢?对这个问题我们必须作出明确的回答。在刑事诉讼程序及刑事赔偿等相关问题上存在的立法及司法适用中的混乱和困惑之症结部分在于对这句话含义的诠释上。上述行为因不符合犯罪构成而根本就不构成犯罪。现行刑法第十三条是关于犯罪概念的规定,而我国的犯罪概念在立法上既定性又定量。这在理论上被认为体现了我国法不责众的传统治国理念,是中国特色和立法优点之所在。在我国现行刑法典中,存在大量的像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信用证诈骗罪之类的罪名,其罪状中并没有“情节严重”、“数额较大”、“后果严重”等之类的通常被认为能体现定量因素的表述,但无论学界还是司法解释均认为,即使实施了上述行为,如果未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也不会认为该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 换言之,我国犯罪构成要件中的客观行为,仅指达到了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程度的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因此,所谓“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是这种行为根本就不符合犯罪构成,不构成犯罪。
情节显著轻微
刑法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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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于 2015-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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