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遗嘱包括死者生前对其死后一切事物作出处置和安排的行为,《继承法》上的遗嘱采用狭义说,指遗嘱人生前依法定形式对其个人所有的财产进行处分,并于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一般来说,下列遗嘱是无效的:
1、违反我国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遗嘱无效。继承法和任何其他法律一样,都不得违反我国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否则无效。
2、无行为能力或者行为能力受限制的人所立的遗嘱无效。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为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是无行为能力或行为能力受限制的人。此外,精神病患者,不问其是否成年,由于其理智丧失,神智不清、没有辨别是非真伪的能力,不能辨别自己行为的后果,也是无行为能力的人。
3、违背遗嘱人真实意思的遗嘱无效。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应当无效;伪造的遗嘱应当无效;篡改的遗嘱,被篡改的部分应当无效。
4、违反法定程序所立的遗嘱无效。违反法定程序所立的遗嘱视为遗嘱未成立。。这些遗嘱由于违反了必须遵守的法定程序,不具备遗嘱成立的必要条件,应当遗嘱自始无效。
无效遗嘱
民商法无效遗嘱,是指订立遗嘱违反法律规定,导致其不能生效的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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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于 2015-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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