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受偿权是一种不表现为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物权权能的优先受偿权,故称“狭义的优先受偿权”。优先受偿权是法定受偿权的一种,是法律规定的某种权利人优先于其他权利人实现其权利的权利。
优先受偿权包括破产费用的优先权及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税款等优先权,以及民事诉讼法(第204条)类似的规定、商业银行法规定银行破产的优先权(第 71条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保险、保险金、税款)、海商法规定的请求权人对扣押船只的优先权等。这些优先受偿权,依现行法规定只具有债权性,只是相对其他 债权人的优先,而不具有物权性,不能对抗其他物权,因此,对优先权人的保护力度不够,应考虑赋予其物权性,规定为一种担保物权,就叫优先受偿权(狭义的),而且是一种法定的担保物权,不是任意的,以确保对权利人权利的保护。
优先受偿权的分类:
1.物权的优先权(如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2.债权优先权(如台湾及大陆破产法规定的优先权)
3.物权与债权两种性质的优先权。
优先受偿权
民商法优先受偿权是法律规定的特定债权人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甚至优先于其他物权人受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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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于 2015-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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