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第223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支票、本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权利质押的特征:
(一)质权是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而产生的担保物权;
(二)质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担保物权;
(三)质权是动产与某些权利;
(四)质权是以转移标的物的占有或者登记为生效要件;
(五)质权是就质物的价值优先有偿的权利;
(六)质权是兼具留置效力和优先效力的物权。
权利质押
民商法所谓权利质押,是指以所有权之外的财产权为标的物而设定的质押。权利质押主要以债权、股东权和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作为标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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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于 2015-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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