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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住户口

民商法

常住户口是我国根据户籍制度所确定的一种称呼,原则上人员应当在户籍所在地进行生活,如果离开应当进行户口迁移,其目的是方便统计人口和管理,在法律上也作为诉讼管辖的依据。随着人口流动性的增强,人户分离的现象比较普遍,例如你就属于这种情况。如果你在其他地方长期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居住地则作为你的住所地。在法律上讲,你的户口登记地就是你的常住户口所在地(也就是户籍地),如果你是人户分离,因此,一旦涉及你的身份证明、户籍迁移等与户口相关的问题,是以你的户籍所在地为准的。

一、户口登记

婴儿出生后需要办理户口的登记手续。一般是在出生后一个月内,由婴儿的父亲、母亲、抚养人或者其它监护人凭有关证明材料,到婴儿的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所需手续: 1.盖有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部门审查章的婴儿母亲或父亲单位(居委会)出具婴儿报户口证明信; 2.盖有区、县(市)妇幼保健站公章的《出生医学证明》; 3.父母结婚证; 4.父母双方的《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父母双方系现役军人的,凭父母双方的军人身份证件)。

二、户口变更

1.公民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五个项目需进行变更、更正的,持相关证明到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2.上述五项以外的其它项目需变更或更正的,持相关证明直接到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变更更正手续。

三、户口迁入

公民应在《准予迁入证明》和《户口迁移证》有效期限内到迁入地公安派出所申报迁入登记。所需手续: 1.迁入地公安机关签发的《准予迁入证明》和迁出地派出所出具的《户口迁移证》; 2.计划生育审查证明。

四、户口迁出

公民跨市(指市区)、县范围迁移的,除高等院校录取和分配的学生、被征集服现役的公民等,凭有关证明办理迁出手续外,其他人员凭迁入地公安机关签发的《准予迁入证明》到常住户口登记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迁出登记手续。

五、户口迁移

公民在市内六区范围内将常住户口迁出原公安派出所管辖区的,到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开具《户口迁移证》,到迁入地公安派出所落户时还应持有计划生育部门开具的计划生育审查证明。

六、户口注销

公民在常住地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内,由其亲属,抚养人或邻居或所在单位、居(村)委会向死亡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死亡。所需手续: 1.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或村(居)委会或其所在单位出具的《死亡证明信》; 2.死者的身份证、户口簿。

七、户口分户

公民因婚姻、居住等原因分开生活居住,需分户、立户的,持有下列材料直接到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原《户口簿》; 3.新家庭的成员名单及单位证明或房产证明; 4.属结婚或离婚分户、立户的,还须提供《结婚证》或《离婚证》。


528 次浏览  · 更新于 2015-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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