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作为的行为性在证明上的困难缘自它是身体的静止,即不像作为那样存在身体的外部动作,在单纯物理意义上是一种“无”的状态。
不作为犯之作为义务,是一种特定不作为的法律义务。作为义务的这种特定性,是基于某种特定的条件而产生并且随着该条件的改变而改变的。在这个意义上,不作为的作为义务是一种特殊义务。
不作为的作为义务可以分为各种类型,因此存在一个不作为的作为义务的分类问题,也可以称为来源问题。就我国目前来说,可将不作为之作为义务分为以下四种情形:
(1)法律明文规定的作为义务
法律明文规定的作为义务,是不作为之作为义务的主要来源,这也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必然要求。
(2)职务或者业务要求的作为义务
职务或业务要求的作为义务,是指一定的主体由于担任某项职务或者从事某种业务而依法要求履行的一定作为义务。
3)法律行为产生的作为义务
法律行为是指在法律上能够设立一定权利和义务的行为。
(4)先行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
由于行为人先前实施的行为即先行行为使某种合法权益处于遭受严重损害的危险状态,该行为人有了积极行动阻止损害结果发生的义务,就是由先行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
不作为义务
诉讼仲裁法不作为义务是相对于作为而言的,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的法律义务,并且能够实行而不实行。
2957 次浏览
· 更新于 2015-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