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状的概述
答辩状是法律赋予处于被告地位的案件当事人的一种权利,其有处置答辩权的自由,可以答辩,也可以沉默。但由于答辩状具有不可忽视的意义——答辩状有利于保护被告(人)的正当合法权益;有利于人民法院在全面了解案情的基础上,判明是非,做出正确的判决,因此应该对答辩权给予足够重视,积极以答辩状的形式提出答辩。
1.答辩状的目的
写作答辩状的目的是回答、反驳对方诉状的诉讼请求,以减免答辩人的责任。答辩状的写作目的与起诉状、反诉状、上诉状、再审申请(诉)书的写作目的是针锋相对的。
2.答辩状的作用
被告和被诉人通过答辩状,可以针对原告或上诉人提出起诉或上诉的事实、理由和根据以及请求事项,进行有的放矢的答辩,阐明自己的理由和要求,并提出事实和证据证实自己的观点。这样,人民法院可以全面了解诉讼双方当事人的意见、要求,对如何合理合法及时处理好案件。
3.答辩状的内容
答辩状由首部、答辩理由、尾部和附项三部分组成。
4.答辩状的格式
①标题。标题写明“刑事(或民事)答辩状”,“刑事(或民事)被上诉答辩状”。前者为第一审案件答辩状,后者为上诉案件答辩状。
②答辩人的基本情况。当事人栏目,直接列写答辩人的基本情况。
③写明答辩事由。第一审案件答辩状和上诉案件答辩状其事由的写法不同。
尾部和附项写明以下内容:
①呈送的机关。写为“此致”“×××人民法院”。
②右下方写明。答辩人×××(签名或盖章)并注明年月日。
③附项。注明证物、书证的名称和件数。
答辩状的程序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并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上诉。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当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间提起上诉或者提出答辩状,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答辩状书写要求
答辩状由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组成。
(一)首部
1.标题。居中写明“民事答辩状”。
2.答辩人的基本情况。写明答辩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如答辩人系无诉讼行为能力人,应在其项后写明其法定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及其与答辩人的关系;答辩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其名称和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和职务。如答辩人委托律师代理诉讼,应在其项后写明代理律师的姓名及代理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名称。
3.答辩缘由。写明答辩人因××一案进行答辩。
(二)正文
1答辩的理由。
应针对原告或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及其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进行反驳与辩解。被上诉人的答辩主要从实体方面针对上诉人的事实、理由、证据和请求事项进行答辩,全面否定或部分否定其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从而否定其理由和诉讼请求。一审被告的答辩还可以从程序方面进行答辩,例如提出原告不是正当的原告,或原告起诉的案件不属于受诉法院管辖,或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说明原告无权起诉或起诉不合法,从而否定案件。无论一审被告,还是二审被上诉人提出答辩理由,要实事求是,要有证据。
2答辩请求。
答辩请求是答辩人在阐明答辩理由的基础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向人民法院提出应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保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的请求。一审民事答辩状中的答辩请求主要有:①要求人民法院驳回起诉,不予受理;②要求人民法院否定原告请求事项的全部或一部分;③提出新的主张和要求,如追加第三人;④提出反诉请求。如果民事答辩状中的请求事项为两项以上,在写请求事项时应逐项写明。对上诉状的答辩请求应为支持原判决或原裁定,反驳上诉人的要求。
3证据。
答辩中有关举证事项,应写明证据的名称、件数、来源或证据线索。有证人的,应写明证人的姓名、住址。
(三)尾部
1.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称。
2.答辩人签名。答辩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全称,加盖单位公章。
3.答辩时间。
4.附项主要应当写明答辩状副本份数和有关证据情况
答辩状的格式
答辩状
答辩人:
住址:
联系方式:
法定代表人:
因___________诉我单位_________一案,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起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此致
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
__年__月__日
附:
答辩书副本____份。
证据材料___份。
答辩状的范文
答辩状
答辩人:XXX,男,身份证号码:44XXXXXXXXXXXX1431,住址:中山市XXXXXXX房,联系电话:135XXXXXXXX
就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山分公司(以下简称河南一建)申请再审(2010)中一法张民一初字第XXX号民事调解一案,答辩人认为,本案并不存在违反自愿原则,不应进入再审,理由如下:
一、河南一建加入到本案中完全出于自愿。
(1)答辩人作为本案的原告方,在起诉时并没有将河南一建列为被告或第三人,在诉讼中也没有申请法院追加河南一建作为当事人。作为被告的中山市宏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中公司)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亦未申请追加其为当事人。另外,法院在本案诉讼中既未依申请亦未依职权追加河南一建为当事人。因此,其进入诉讼的原因只有一个,就是自愿参与到调解过程中。
(2)河南一建加入到本案,是作为宏中公司的债务担保人身份出现的,其如果不是出于自愿,宏中公司及其他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可能要求其加入到债务人行列,至于宏中公司有无利用不法手段让其违背自愿原则而承担担保责任,河南一建未提出这方面的主张及证据,而宏中公司的总经理是刁仕中,河南一建的负责人是刁维建,两人是较近的亲属,河南一建作为宏中公司的债务担保人有其负责人之间个人的感情基础,更不可能违背其公司意愿。并且,河南一建在签订调解书时后半年多及收到执行材料后的几个月期间,一直未向原审法院反映任何情况或对调解书提出异议,可见河南一建作为担保人完全出于自愿。
(3)至于河南一建向法院出具的委托书,可能没有写明调解权限(因为本人作为原告无权审查,也没有见过委托书),即使如此,其也只有两种可能,一种是代理人和河南一建串通蒙蔽法院法官,为后来调解书的效力及执行设置障碍和陷阱;另一种可能是自己出具委托书时出现错误。本案的真实情况是,调解当时,河南一建的代理人陈明江手持了其公司印章(原告与审判的法官、书记员都清楚这一事实),更证明河南一建已给予陈明江充分的授权,其加入调解出于自愿。
二、即使陈明江作为代理人超越了代理权限,其代理行为仍然有效,即调解的法律后果仍然应由河南一建承担。
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审查代理人有无代理权限是法院审判及调解过程中的法定职责,河南一建也是直接将授权委托书交给法院,答辩人作为原告完全有理由相信法院的审查结果,即被答辩人表面上、客观上具有使无过失的相对人相信他为有权代理人的正当理由的情况,且答辩人主观上为善意且无过失,因此陈明江的代理即使未取得调解授权,其代理行为对答辩人而言亦构成表见代理。因而答辩人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
三、诉讼和调解过程中,审查授权委托书的权限是法院的职责,如因法院审查不严而造成当事人的损失,法院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而不能将损失转嫁到弱势群体的答辩人身上。
四、本案的调解书内容亦不存在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综上,河南一建违反调解自愿原则的主张缺乏理据,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应予驳回其申请,请法院支持答辩人的答辩意见。
此致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
20XX年X月XX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