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第3条规定:“公证处是国家公证机关。"《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2条舰定:"公证处依据事实和法律、法规、规章,独立办理公证事务,不受其他单位、个人的非法干涉。"由此可见,我国办理公证事务的机构是公证处,公证机构就是对各公证处的总称。公证处由国家设立,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办理公证业务及相关的法律事务。
二、公证处的组成
公证处由国家设立,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办理公证业务及相关的法律事务。《公证暂行条例》规定,公证处由公证员、助理公证员、公证辅助人员组成。根据需要,可以设立主任、副主任、除上述业务人员外,公证处还有部分公证辅助人员,如翻译、打字员、会计,后勤人员等。公证处主任,副主任由公证员担任,并且必须履行公证员职务。主任、副主任负责领导公证处工作。
三、公证处的设立条件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设立公证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
(二)有固定的场所;
(三)有二名以上公证员;
(四)有开展公证业务所必需的资金。
设立公证机构,应当符合经司法部核定的公证机构设置方案的要求。
四、公证机构的禁止行为
1、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
2、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
3、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
4、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5、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
6、法律、法规和司法部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五、公证机构的业务范围
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是证据的一种,具有高于一般证据的法律效力。
七、公证的原则是
客观、真实、合法。
八、公证的目的和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