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诉讼可以分为普通共同诉讼和必要共同诉讼。在这两个诉讼中的共同原告的地位和特征也是不同的。普通共同诉讼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每个共同诉讼人的诉讼行为只对自己发生效力,某个共同诉讼人的诉讼中止或者终结不影响其他共同诉讼人。必要共同诉讼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全体承认后,对全体共同诉讼人均发生效力。必要共同诉讼中的共同原告需基于特定的法律关系或法律事实,共同起诉被告,或被法院追加为共同原告。共同原告所提出的诉讼请求可以是相互独立的,也可以是同一的。
共同原告之间特定的法律关系:
1、共有关系。
2、继承或遗赠关系。
3、合伙关系。
4、委托关系。
5、保险关系。
6、挂靠关系。
7、三方或多方合同关系中,两方或多方基于合同关系向其中一方或多方起诉。
8、个体工商户在诉讼中,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业主和实际经营可以为共同原告。
9、基层工会与上级工会在追缴工会经费诉讼中可以作为共同原告。
10、原诉讼程序中的原告死亡,两个或多个继承人承担诉讼的。
共同原告参加诉讼途径:
第一,立案时即由共同原告共同起诉被告;第二,案件受理以后,由原告申请法院追加共同原告;第三,案件受理以后,由被告申请追加共同原告;第四,案件受理以后,由案外人向法院申请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参《民事诉讼法》第119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7条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8条之规定,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
共同原告
民商法所谓共同原告,是指在共同诉讼中,原告为两人或者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同一或者同一种类,法院必须或者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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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于 2015-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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