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合同法》第142条的规定,在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依标的物的交付而转移,即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卖方承担,交付之后由买方承担。我国《合同法》第142条规定了风险负担的基本适用原则,但是对于负担风险的一方当事人在风险发生后究竟要承担哪些损失,即风险负担的范围却没有作出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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