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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负担

民商法

风险负担是指在买卖合同订立后标的物因不可归因于任何一方的事由发生毁损、灭失的损失由何方负担。

根据《合同法》第142条的规定,在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依标的物的交付而转移,即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卖方承担,交付之后由买方承担。我国《合同法》第142条规定了风险负担的基本适用原则,但是对于负担风险的一方当事人在风险发生后究竟要承担哪些损失,即风险负担的范围却没有作出界定。

259 次浏览  · 更新于 2015-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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