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切换]
选择城市
按拼音首字母选择
我要咨询

反诉

民商法

反诉是指在一个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诉讼法上称为本诉)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原告为被告,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与本诉有牵连的独立的反请求。

一、概述

1、反诉

反诉是指在正在进行的诉讼中(诉讼系属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提起的诉讼。其存在的目的在于:通过反诉与本诉合并审理,减少当事人讼累,降低诉讼成本,便于判决的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本诉的被告可以向本诉的原告提起反诉。

在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中,本诉被告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在同一诉讼程序中针对本诉原告提出的一种独立之诉。在诉的合并分类中,反诉既是诉的主观合并又是诉的客观合并。反诉的本质属性是在本诉程序进行中,针对原告的本诉请求,被告提出的反诉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一种独立的救济方式。主要体现在反诉针对原告的本诉展开,是以本诉请求为前提和基础的。提出的反诉可以抵消、吞并或者动摇原告的诉讼请求,或者主张原告应当向被告承担实体义务,从而使得自己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和救济。当然,反诉也要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关于起诉条件的规定,而且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2、反诉的构成要件

(一)本诉正在进行中,辩论终结前。
(二)反诉不属于其他法院专属管辖,如果反诉属于其他法院专属管辖的,审理本诉的法院因为无权管辖,则反诉不得与本诉合并审理。
(三)反诉能够与本诉适用同一程序。
(四)反诉请求与本诉请求互不相容或其中一个请求为另一个请求的先决问题。
(五)反诉需由被告向本诉原告提起。

3、反诉的特征:

(1)当事人特定性及双重性。
由于反诉是本诉的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出的独立的反请求,因此反诉的原告即是本诉的被告,反诉的被告即是本诉的原告,即反诉的当事人是特定的,而且反诉的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地位具有双重性。
(2)请求具有独立性。
反诉具备诉成立的要件,是一种独立的诉。反诉虽然是在本诉的诉讼程序中被告向原告提出的反请求,但是它并不因此必然地依赖本诉而存在。被告提出的反诉本身具备着起诉的要件,因此即使本诉撤回,反诉也能够独立存在,也能够作为独立的案件由法院审理裁判。
(3)目的具有对抗性。
反诉的起诉能使本诉失去意义 ,吞并或抵消原告的诉讼请求。
(4)反诉的时间具有限定性。
提起反诉有严格的时间限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二、反诉的条件

1、提出的时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这是我们实际工作中要求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反诉的法律依据。但经常会出现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出反诉请求,对此是否应予以准许,实践中也存在争议。目前主要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反诉应当在本诉起诉以后,至法庭辩论终结以前提起;另一种认为,反诉应当在本诉起诉以后,至庭前准备程序结束以前提起,即“我国提起反诉的时间以限制在庭审前的答辩期间为宜。”笔者认为在法庭调查以后,法庭辩论终结前,案件事实往往比较清楚。被告在抗辩原告诉求的同时,基于本案审理中查明的事实,向原告提出反诉请求,如果都以超过提出反诉时间予以驳回,要求被告另外单独起诉,既不能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不能做到真正的诉讼经济,难以保证裁判的统一性。因此,对反诉提出的时间,应以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反诉为原则,限于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为例外。

2、提出的主体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利提出反诉。据此,一般认为提出反诉的主体只能是本诉的被告,而反诉的被告只能是本诉的原告,这种观点在审判实务中是被广泛认可和遵守的。但是我们也看到有些案件如果仍然限定反诉主体的同一性,则会出现诉讼不经济以及不同裁判的结果。比如,本诉原告以外的人应当对反诉请求承担连带责任的案件。在该类案件中,如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共同过错导致他人遭受损害,同时由于对方也存在过错导致共同致害人中一人受到损害,这样,共同致害方中遭受损害的人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提起诉讼,而对方当事人欲对所有之共同致害当事人提起反诉则无法成立。当然,这个问题根本原因还在于立法层面的问题,会随着日后民事诉讼中反诉制度的不断完善而得以解决。目前,我们仍应遵守反诉主体同一性的原则,限于反诉的主体是本诉的相同主体。

3、牵连性的判断

提起反诉的实质条件,是反诉与本诉的牵连性。所谓反诉与本诉牵连性,是指反请求与本诉请求有同一事实上或法律上的联系或基于诉讼标的的同一或主观权益上的联系。由于这种联系,反请求与本诉就可以相互排斥、抵消、吞并,这种牵连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反诉与本诉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反诉与本诉所依据和所体现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性质相同。例如,原告请求给付赡养费,被告请求解除收养关系,原告、被告的请求依据和体现的权利义务关系均基于同一收养法律关系。

第二,反诉与本诉基于同一法律事实。反诉的诉讼请求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在事实上有某种牵连。例如,甲乙两船相撞,甲请求乙赔偿因为撞船而给其造成的船载货物的损失;乙反诉请求甲赔偿因撞船而给其造成的船身破损、人身伤亡的损失。本诉与反诉基于撞船这同一法律事实。

第三,反诉与本诉不是出自于同一法律关系或同一法律事实,而是基于诉讼标的的同一或主观权益上的联系,基于抵消目的而发生的诉的理由上的联系,提出的请求也应纳入反诉的范围。例如,甲将房屋出租给乙,供乙经营商店,乙没按期交付房租。甲碍于情面也没向其追索,于是甲向乙赊购一批商品抵租金。后来,甲乙闹纠纷,乙起诉甲要求返还商品价款,甲反诉,要求乙偿还所欠租金。甲乙间请求即非同一法律关系又非同一法律事实。乙起诉请求给付价款,甲反诉请求给付租金,双方的诉讼标的都是货币。如果被告请求数额大于原告请求数额,反诉即可以吞并本诉;如果被告请求数额小于原告请求数额,反诉即可抵消一部分本诉请求,使本诉请求部分失去意义。这完全符合反诉的抵消、吞并本诉请求的目的。

三、反诉的审判

对允许提出的反诉,应与本诉合并审理,由反诉原告交纳案件受理费,同时向被告发出受理案件通知,并由原告(反诉被告)答辩。在庭审过程中,不应只注重对本诉的审理而淡化甚至忽视对反诉的审理,应对本诉和反诉同时进行法庭调查和辩论,最终在判决理由上写明反诉请求是否成立的理由,并作出判决。对反诉请求是否支持,在判决主文中给予明确。否则,对于反诉漏审漏判的,二审法院应按照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1662 次浏览  · 更新于 2015-07-23
相关词条
  • 反诉状
    反诉状是在已经开始的诉讼程序中,民事案件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以抵销或吞并
  • 本诉
    诉的表现形式之一。原告就一定的法律关系对被告提起的独立之诉。
  • 反请求
    反请求,是指在已经开始的仲裁程序中,被申请人以原仲裁申请人为被申请人,向仲裁委
  • 合并审理
    合并审理,是指人民法院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独立诉讼合并在一个诉讼程序中进行审理和裁
  • 抗诉
    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新
  • 利害关系人
           "利害关系人一般认为是权益
  • 再审
    再审是为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进行的
  • 宣告死亡
    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
  • 上诉人
    被上诉人的对称。对一审法院的裁判不服,在法定期间内依照法定程序提请上一级法院对案
  • 诉讼请求
    诉讼请求的概念在外国民事诉讼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广义上讲, 诉讼请求是向法院提出
  • 开庭审理
    开庭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完成审判前的准备工作之后,在法院或其他适宜场所设置的法庭,
  • 二审程序
    指由于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生效的第一审裁判而在法定期间内向上&m
法律百科

汇集法律术语、法律人物、法律事件等专业词条。

浏览全部词条
联系我们/CONTACT US

客服热线:15110278590

网址:dev.51wf.net

公司:四川欣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四川欣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opyright © 2026 dev.51wf.net All Rights Reserved.   网站备案:蜀ICP备2026028767号-3
🤖
AI法律助手 A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