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 对于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人民法院应当以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当时交易地的物价部门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予以确认。
对于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此在合同纠纷出现后,如果发现合同中约定的价格明显高于当地市场价格或者低于市场价格的,都可以认定为明显的不合理价格,但是否具备明显的不合理价格需要当事要申请人民法院来进行认定,而认民法院在认定时应当以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当时交易地的物价部门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予以确认。合同双方约定的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当地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
明显不合理的低价
民商法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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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于 2015-02-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