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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

民商法

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是指与诉讼争议有实际关系的地点的法院可以作为争议解决的管辖法院。

新民诉法增加了“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使得原来5类“固定”管辖地变成了实际联系地的列举,在实际中使得约定管辖更加灵活。另外,将约定管辖案件的范围,由原来仅适用于“合同纠纷案件”,扩大到了“合同或者其他财产纠纷案件”。

309 次浏览  · 更新于 2015-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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