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常见发票种类及使用范围
常见的发票种类有三种,即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和专业发票。
1、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范围
(1)增值税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不得领购使用。
(2)一般工业和商业企业用此类发票来结算销售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2、普通发票的使用范围
(一)增值税纳税人使用的普通发票,从行业划分来看:
(1)工业企业
a、工业企业产品销售统一发票; b、工业企业材料销售统一发票;
c、工业企业加工产品统一发票; d、工业企业加工修理统一发票。
(2)商业企业
a、商业零售统一发票; b、商业批发统一发票。
(3)其他行业
a、农林牧水产品收购统一发票; b、废旧物资收购发票;
c、机动车专项修理专用发票; d、电业局电力销售专用发票;
e、自来水公司水销售专用发票; f、公共事业联合收费处缴费专用发票;
g、临时经营发票。
(二)营业税纳税人使用的普通发票,从行业划分来看:
a、建筑安装企业统一发票; b、旅店业统一发票;
c、饮食业统一发票; d、广告业统一发票;
e、社会服务业统一发票; f、代理购销业务统一发票;
g、商品房销售专用发票; h、社会办医疗机构收费统一发票;
i、产权交易专用发票; j、房屋出租专用发票;
k、全国联运行业统一发票; l、水路货运结算发票;
m、临时经营发票。
3、专业发票使用范围
专业发票可由政府主管部门自行管理,不套印税务机关的统一发票监制章,也可以根据税收征管的要求纳入统一发票管理。主要使用的专业发票是指:
(1)国有金融、保险企业的存货、汇兑、转账凭证,保险凭证;
(2)国有邮政、电信企业的邮票、邮单、话务、电报收据;
(3)国有铁路、民用航空企业和交通部门、国有公路、水上运输企业的客票、货票等。
二、如何申领发票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需要领取发票的,可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申请购领发票。
纳税人需提供的资料:
(一)纳税人首次领购发票需提供的资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1份;
2、发票领购申请表2份;
3、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印模;
4、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5、申请使用全国统一发票的资质证明(仅限于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6、经办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1份;
7、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8、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
(二)纳税人再次领购发票需提供资料
1、《发票领购薄》;
2、发票验旧、交旧资料;
3、定额发票预征税款完税证明;
4、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注:以上提供资料复印件应为A4纸,一式一份。
三、普通发票的注意事项
用票单位要建立健全普通发票管理制度,对普通发票应选择政治业务素质较高的工作人员负责管理,专人保管,并要有防盗、防霉、防湿、防火等设施,同时按规定建立健全领用存双面帐,以明确各自责任。
填开普通发票要如实填写,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填开发票使用业务范围以外的其他业务项目;发票一式各联必须一次复写,不得涂改,不得拆份填开,票面要字迹清晰,保持整洁;填写内容详细齐全,大小写金额必须相符,填开后要加盖填写经办人印章和填开单位财务业务专用章;不准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填开发票;不准填开未经税务机关准许的其他单位的发票;不准填开白条子等非法凭证代替发票;不准填开收款收据代替发票使用;不准盗用其他单位发票;付款单位或个人索要发票,不得拒绝填开。
普通发票仅限于用票单位自己使用,不得带到本县(市)以外地方填开。用票单位应按规定填开、取得、印刷、使用、保管发票;不得擅自出售、销毁发票;不得伪造、涂改、转让、撕毁、丢失发票。用票单位对填开错的发票,应完整保存其各联,不得私自销毁;对丢失发票,应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
四、发票开具的规定
(一)普通发票的开具规定
1、在销售普通发票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对外收取款项时,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2、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发票专用章
3.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须经国税机关批准,并使用国税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并要求开具后的存根联按顺序号装订成册
4.发票限于领购的单位和个人在本市、县范围内使用,跨出市县范围的,应当使用经营地的发票
5.开具发票单位和个人的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应相应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手续;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缴销发票领购簿和发票。
6.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向收款方取得发票,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7.对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8.发票应在有效期内使用,过期应当作废。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规定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福利;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可以不开具专用发票。
五、发票的基本内容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税发[1993]157号)规定: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字轨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帐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六、普通发票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区别
一是使用范围不同。普通发票在所有的经营活动中都可以使用,而增值税专用发票仅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货物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时使用;
二是票面记载的内容不同。普通发票记载的主要是交易数量、含税价格、含税交易额等,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载的主要是交易数量、不含税价格、不含税交易额、增值税税额等;
三是联次不同,普通发票一般有三联,分别是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而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有发票联、记账联和税款抵扣联,从2004年起新印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取消了存根联。
七、发票的主管机关
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
八、不属于发票管理范围的收付款凭证
一是基于行政管理活动收付款项的收付款凭证。主要有行政性收费收款收据,如执法机关的罚没款项、司法机关的诉讼费用、某些行政机关颁发执照、许可证等收取的登记费、许可费等。
二是基于单位内部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的需要,划分单位内部和个人经济责任的收付款凭证(内部结算凭证)。
三是 专业发票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对国有金融、保险企业的存贷、汇兑、转帐凭证、保险凭证;国有邮政、电信企业的邮票、邮单、话务、电报收据;国有铁路、民用航空企业和交通部门国有公路、水上运输企业的客票、货票等,经国家税务总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由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主管部门自行管理,包括专业发票的印制和使用,但不套印税务局的发票监制章。
九、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资格行政许可审核的程序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4]73号文件的规定:纳税服务厅窗口人员对申请人报送的资料进行受理和初审,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两日内,将纳税人的申请资料向发票管理岗传递,并出具加盖税务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受理税务行政许可通知书》;发票管理人员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核实审批后,将签署的审批意见、制作的《批准税务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税务政许可决定书》以及相关资料,传递给纳税服务厅;纳税服务厅自收到审批资料之日起三日内,通知纳税人凭《受理税务行政许可通知书》领取不同结果的资料。
十、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
(一)应开具而未开具发票;
(二)单联填开或上下联金额、增值税销项税额等内容不一致;
(三)填写项目不齐全;
(四)涂改发票;
(五)转借、转让、代开发票;
(六)未经批准拆本使用发票;
(七)虚构经营业务活动,虚开发票;
(八)开具票物不符发票;
(九)开具作废发票;
(十)未经批准,跨规定的使用区域开具发票;
(十一)以其他单据或白条代替发票开具;
(十二)扩大专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范围;
(十三)未按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十四)未按规定设置发票登记簿;
(十五)其他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
十一、发票的作用及意义
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它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它是财务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也是税务稽查的主要依据。
发票管理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和普通发票管理。
(一)发票的作用
发票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财务收支的合法凭证
发票做为重要的商事凭证,一方面反映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所形成的销售收入,;另一方面反映购买商品或接受劳务服务支出货币所形成的成本费用支出。在这些活动中,发票是唯一合法凭证。
2、税款抵扣的凭证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是纳税人申报抵减税款的重要凭证,其注明的进项税额可以从纳税人当期或以后各期销项税额中抵减。
3、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
发票全面记录了有关经济活动发生和完成情况,反映业务收支的内容、数量、单价、金额、税额等等。真实、合法的发票,是进行财务会计核算的法定原始凭证,交易双方已此来编制会计分录,登记会计帐簿。
4、购货方合法权益的证明
发票通常是收支或支付货款所开具的凭证,他详细记载了货物的有关内容。如果开票方提供的商品质量、规格等内容与发票注明的内容不符,开票就有义务承担因此而引起的责任。
(二)发票的意义
发票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发票是掌握控制税源的重要手段;
2、发票是财务核算的基础,是税务稽查的重要内容;
3、发票是社会经济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