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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

民商法

从业人员指从事一定的社会劳动并取得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各类人员。

一、从业人员概述
从业人员是指从事一定社会劳动并取得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人员。包括:(1)全部职工;(2)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3)私营业主;(4)个体户主;(5)私营和个体从业人员;(6)乡镇企业从业人员;(7)农村从业人员;(8)其他从业人员(包括民办教师、宗教职业者、现役军人等)。
二、从业人员的基本特点
这一指标反映了一定时期内全部劳动力资源的实际利用情况,是研究我国基本国情国力的重要指标。
各单位的从业人员是指在各级国家机关、政党机关、社会团体及企业、事业单位中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包括职工、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民办教师以及在各单位中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方人员。
各单位的从业人员反映了各单位实际参加生产或工作的全部劳动力。
经济活动人口是指在16岁以上,有劳动能力,参加或要求。
三、单位从业人员
单位从业人员是指在各级国家机关、政党机关、社会团体及企业、事业单位中工作,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的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
包括在岗职工、返聘的离退休人员、民办教师以及在各单位中工作的港澳台方人员和外籍人员、兼职人员、借用的外单位人员和第二职业者。不包括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
四、不属于单位从业人员的情况
单位从业人员统计中不包括下列人员:
  1. 乡镇企业从业人员;
  2. 私营企业从业人员;
  3. 由于各种原因,已经离开本人的生产或工作岗位,并已不在本单位从事其他工作,但仍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
  4. 从单位领取原材料,在自己家中进行生产的家庭工;
  5. 包发给其他单位半成品加工、装卸、包装等工作使用的人员;包发给其他单位的拆洗缝补、房屋修缮、建筑物清洗、室内外卫生清扫、装卸、搬运、短途运输等工作所使用的人员;承包本单位工程或运输业务,其劳动力不由本单位直接组织安排的农村搬运队、建筑队的人员等;
  6.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有计划从农村就近招用,参加铁路、公路、输油输气管线、水利等大型土石方工程工作,工作结束后立即辞退,不得调往新施工地区的民工;
  7. 参加单位生产劳动的军工和勤工俭学的在校学生,以及大中专、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的实习生。
831 次浏览  · 更新于 2015-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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