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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有部分建筑面积

民商法

业主表决权确定规则的设计应同时考虑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物法性因素和人法性因素。就物法性因素,专有部分建筑面积占建筑物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起着决定作用,其中,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是指专有部分的套内建筑面积,建筑物总建筑面积是指各专有部分套内建筑面积之和。

专有部分建筑面积
专有部分是指区分所有建筑物中,具有构造上和使用上独立性,能够成为区分所有权客体的建筑物的部分。专有部分的面积是指业主得以独立享有和支配的建筑物的面积。由于专有部分的范围有多种学说,在采取壁心说即专有部分的范围达到墙壁、柱、地板、天花板等境界部分厚度的中心线的情况下,专有部分的面积实质是套内建筑面积,即套内建筑面积是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阳台建筑面积的总和,而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则不与。因此商品房的建筑面积与专有部分的面积是不等的,前者比后者多出了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在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不变,业主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随套内建筑面积增加而增加,商品房建筑面积也相应增加,专有部分建筑面积与建筑物总面积之比和商品房建筑面积与建筑物总面积之比则保持不变。虽计算结果相同,不影响业主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但专有部分与商品房建筑面积的的性质、面积和范围既不同,不可将专有部分的面积解释为就是商品房建筑面积。


1654 次浏览  · 更新于 2015-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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