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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工程抵押合同

民商法

在建工程抵押合同,指抵押人为取得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和银行签订的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合同。

 一、在建工程抵押合同范本
 在建工程抵押合同

抵押人_____愿将其在建工程作抵押物,以担保债务按期清偿,担保的范围为抵押贷款的本息及罚息,经与抵押权  人___协商,于___年__月___日在___签订本抵押贷款合同。

 (一)抵押在建工程状况:____。

  1、坐落位置:__区___街路___胡同__号。开工许可证__号。工程设计总面积:___平方米。

  2、建筑结构:______。设计层数:____。用途:_____。

  3、资金来源:_____。计划批准文号:____。工程总造价:____元整。

  4、已完成部分:层数___。建筑面积___平方米。评估现值:___元整。

  5、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____。使用年限:_____。

  6、土地面积:_____。地区类别:_______。

  7、土地使用性质:____土地证号:_____。

  8、土地评估现值:____元整。

  9、在建工程及土地总值:___元整。

 (二)抵押人将上述在建工程全部/部分,抵押给抵押权人,并将在建工程有关要件:计划批件、规划许可证、用地  许可证,开工许可证、__交___保管。

 (三)抵押权人同意在建工程评估现值_____%以内提供贷款。贷熬总额为:(币种:____)___元整。

  抵押贷款期限____个月,从___年__月___日起至___年__月__日止。

  付款方式:_______________

  四、抵押人保证将该款项用于______。抵押人同意按本合同所定之贷款利率(年/月利率)___%支付利息。如遇国家调整利率或计息办法,自调整之日起按调整后的规定计息。

  五、还款方式:____________。

  六、双方商定,抵押在建工程的保险事宜按以下第_____款办理。

  1.由抵押人向保险公司投保。保险费用由抵押人负担,保险凭证交抵押权人保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当抵押工程因保险事由毁损灭失时,抵押权人为该保险赔偿金及支配人。保险赔偿金如不足清付贷款   本息和罚息,抵押权人有权另行追索。(已投保的,填写下列(1)(2)款)

  (1)投保价值:_____元整。

  (2)保险期限:_____个月,从____年____月___日起至____年___月__日止。

  2.双方再另行约定。

  (1)依照法律追回欠款,在欠款尚未追回的情况下,抵押权人有权依法对抵押工程及土地使用权提出诉讼保全。

  (2)向房地产市场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对抵押工程及土地使用权进行拍卖,拍卖所得价款,按有关规定依次偿还、若不足清偿贷款本息及罚息。抵押权人有权另行追索。若超出所欠贷款本息及罚息,所余    部分返还给抵押人。

  七、抵押期内,抵押人必须保证该工程的安全、完整,正常施工。其贷款的使用应接受抵押权人的监督、检查。

  八、抵押期内,未取得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将该工程转让或以其他交易方式处置。

  九、抵押期内,抵押人必须交纳有关部门对该工程所征收的任何税费,并保障该工程免受扣押或涉及其他法律诉讼。

  十、抵押权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金额给付贷款的,抵押人有权要求支付违约金或赔偿实际损失。

  十一、抵押人不依约履行本合同任何条款,或逾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抵押权人有权采取以下处置方式:

  十二、企业法人分立、合并或更名,本合同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变更。

  十三、抵押人还清贷款本息及罚息,并同时已全部履行本合同各项条款,抵押关系即告终止。抵押权人应会同抵押人在十日内到房地产市场管理部门办理合同注销手续。

  十四、本合同的____等,构成本合同的整体。完整的合同整体方具有法律效力。本合同一式___份,抵押双方各执____份,房地产市场管理部门存档一份。

  十五、本合同经房地产市场管理部门登记鉴证方可有效。

  十六、特约:______________。

  抵押人(盖章):____抵押权人(盖章):____

  地址: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名):__法定代表人(签名):__

  经办人(签名):____经办人(签名):______

  ____年_____月___日_____年___月___日

  鉴(公)证意见:__________________

  经办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公)证机关(章)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注: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鉴(公)证实行自愿原则)

二、在建工程抵押合同的法律性质
   以没有完成的建筑物设立抵押权时候,抵押合同不能立即发生物权的效力,只能在当事人间发生债的效力。因为不动产抵押权的生效还需要登记。对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来说,抵押合同成立和生效与抵押权   的成立是有区别的。
   首先,在建工程是以将来建成的工程作为抵押标的物的,抵押权只可能在建筑物建成后才成立。也就是建筑物抵押合同是以设定某种将来的权利为目的的合同,而不是现在就可设定某种权利。从这个意义   上说,在建建筑物抵押是一种附带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只有在条件成就时,权利方可设立。
  《担保法》没有区分抵押合同生效和抵押权生效,给实践操作造成了很大的混乱。从通行的物权债权区分学说上看,合同行为是抵押权产生的必要条件,但不是直接产生抵押权的充分条件。作为物权,抵押  权是否成立除了抵押合同外,还须有另外的要件。只有有效的抵押合同,才能发生当事人双方设定抵押权的权利义务,但抵押权不成立并不等于抵押合同无效。因此抵押合同的成立生效与抵押权的成立生效  不同,抵押合同适用《合同法》的规定,而登记应该适用《担保法》及有关规定。登记是独立于基础合同的设权行为。这一错误终于在《担保法司法解释》中得到了彻底的纠正。

三、在建工程抵押权的取得
  在民法上,不动产的权属应以不动产的权属登记证明来确定,由于在建工程的特点,即没有产权证,所以在建工程抵押登记是抵押合同作的登记,但这是不是意味着建筑物建成后,抵押权人对已经建成的建   筑物自动的享有抵押权呢?
  笔者认为,在建建筑物抵押合同的生效仅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拘束力,即在建建筑物建成后,一方有义务将建筑物现实的抵押给另一方,权利人并不能在建筑物建成后当然取得抵押权,权利人仍应履行必要的   登记手续后才能成为抵押权人。因为在建工程抵押是以未来建筑物抵押的一种约定,这好比未来不动产的买卖,即买卖合同已生效,但需要在条件成就时交付,交付仍需进行登记。
  所以在建工程的抵押人欲取得现实抵押权,还需在工程建成后去房产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如果未进行登记,在法律上还不能认为其依据抵押合同当然就取得建成建筑物的抵押权。而现在实务中做法也是   这样的,“以在建工程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抵押合同上作记载。抵押的房地产在抵押期间竣工的,当事人应当在抵押人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后,重新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四、申请在建工程抵押备案,须符合以下规定:
1、工程建设已符合预售条件,但未作预售;
2、抵押权人必须是金融机构;
3、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必须同时抵押;
4、抵押房屋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核定的面积;
5、以具有土地使用年限的在建工程设定抵押的,所担保债务的履行期限不得超过土地使用年限;
6、有经营期限的企业以其兴建的在建工程设定抵押的,所担保债务的履行期限不应当超过该企业的经营期限。
而申请在建工程抵押备案,应提交以下文件:①抵押备案申请表;②抵押人的法人资格证明(如营业执照)及法定   代表人证明书;委托代理人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③抵押合同;④国有土地使用证;⑤建设工程规  划许可证、规划部门核准的建筑平面图;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⑦预售商品房许可证或主管部门出具的已符合预售条件的证明;⑧公安门牌编定证明;⑨建筑面积计量答复书;⑩房地产权查册表;
另外,国有企业的,须有经资产办或资产经营管理公司审核的同意书;属集体所有的,须有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书;属合资、合作、外资企业,和有限公司、股份公司的,须有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书,但企业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398 次浏览  · 更新于 2015-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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