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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宪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简称“全国人大常委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有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全国代表大会代表中产生;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每届任期与全国人大相同,为5年;管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个专业委员会(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内设机构有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办公厅、各工作委员会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它负责制定和修改法律、监督政府工作、选举和任免国家领导人、任命和解除国务院的部长和委员等重要职责。常务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担任。
3754 次浏览  · 更新于 2023-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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