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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件

民商法

能证明个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一、有效的身份证件
居住在境内的中国公民,为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
居住在境内的16周岁以下的中国公民,为户口簿。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为军人身份证件。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为武装警察身份证件。
香港、澳门居民,为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
台湾居民,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外国公民,为护照。

二、有关身份证件的法律规定
关于居民身份证,国家制定了《居民身份证法》,其第一章《总则》内容如下:
第一条 为了证明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民的身份,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便利公民进行社会活动,维护社会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 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第三条 居民身份证登记的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证件的有效期和签发机关。
公民身份号码是每个公民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由公安机关按照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编制。
第四条 居民身份证使用规范汉字和符合国家标准的数字符号填写。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居民身份证用汉字登记的内容,可以决定同时使用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文字或者选用一种当地通用的文字。
第五条 十六周岁以上公民的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为十年、二十年、长期。十六周岁至二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十年的居民身份证;二十六周岁至四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二十年的居民身份证;四十六周岁以上的,发给长期有效的居民身份证。
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自愿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发给有效期五年的居民身份证。
第六条 居民身份证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统一制作、发放。
居民身份证具备视读与机读两种功能,视读、机读的内容限于本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项目。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因制作、发放、查验、扣押居民身份证而知悉的公民的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关于补办二代身份证,只能本人回户籍所在地办理!

1775 次浏览  · 更新于 2015-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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