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附合应具备以下要件:
①附合物系属不同的所有人。
③附合物已达到不可分离的程度,或者强行分离所费过大。
二、附合的分类 附合又可分为不动产上的附合和动产上的附合。不动产上的附合,是指动产附合于不动产,成为不动产的组成部分。这应当由不动产所有人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并支付偿金。动产上的附合,是指动产之间的结合。这应当由各所有人按其动产的价值,共有合成物。如果一方动产的价值显然高于他方的动产,也可由价值高的一方取得合成物的所有权,并向他方支付偿金。如果能区分主物从物,则应由主物所有人取得所有权,并支付偿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