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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合

民商法

附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密切的结合在一起而形成新的财产,原物虽然尚能辨明,但却无法分离或分离后会大大降低新物的价值。

一、附合应具备以下要件:

①附合物系属不同的所有人。

②附合后尚可辨认原物。

③附合物已达到不可分离的程度,或者强行分离所费过大。  

二、附合的分类  附合又可分为不动产上的附合和动产上的附合。不动产上的附合,是指动产附合于不动产,成为不动产的组成部分。这应当由不动产所有人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并支付偿金。动产上的附合,是指动产之间的结合。这应当由各所有人按其动产的价值,共有合成物。如果一方动产的价值显然高于他方的动产,也可由价值高的一方取得合成物的所有权,并向他方支付偿金。如果能区分主物从物,则应由主物所有人取得所有权,并支付偿金。 

1270 次浏览  · 更新于 2015-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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